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 教学名师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

教学名师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我院师资队伍建设整体水平,表彰长期在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师德高尚,注重教学改革实践,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优秀教师,进一步提高教学水平,经学院研究决定实施我院“教学名师”工程,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学名师评选对象为承担规定教学任务的我院校内专兼职教师,重点考核近3年来的成果和表现。

第二条 校级教学名师评选每3年一次在学年末进行评选,每次评选数量一般不超过5人

第三条 申报国家、省、市教学名师,原则上在校级教学名师基础上申报。

第四条 申报教学名师的基本条件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忠实履行国家教育职责,坚持践行“四有好老师”“四个引路人”和“四个相统一”要求,享有较高社会声誉;

(二)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且在职在岗,教学和育人业绩突出,人民群众公认; 教学效果好,近3年无教学事故。

()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

()具备年以上高职教学经历或在我院具备三年以上的教学经历。

(五)具有教学引领作用,专业建设、课程开发、教育教学成效明显。

(六)具有相关企事业单位一线实践工作经历,近 3 学年承担本校课堂教学(包括实训、实习等实践课程)不少于 180 学时/学年,其中每学年必须主讲一门课程。

(七)至少主持一项省级及以上教研科研课题和主持校级及以上教研科研课题,均研究成果主持本专业开展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条 教学名师的评选

(一)由系部推荐,个人填写申请表,各系部成推荐意见,相关成果和佐证材料教务处、人事处、科技处等有关部门进行初审,系部应对申报评选材料严格审核,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二) 初审后材料人事处,由人事处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严格掌握评审标准,发现弄虚作假,取消评审资格。

第六条  教学名师的管理

(一)入选人员由学院授予荣誉称号,记入个人档案。

(二)获教学名师荣誉称号的教师,学院在晋职晋薪中优先。

(三)优先安排外出进修、参加学术交流、学历提升。

(四)教学名师要树立先进的、符合时代特点的高职教育教学思想,努力开展主讲课程的建设、改革,探索和应用先进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教学效果,任期内取得课程建设和教学的新成果,致力于培养高技能应用型人才。

(五)教学名师要努力奉献,不断进取,在各方面起好表率作用。

(六)负有协助学院对全院其他教师在课程教学和教学改革研究等方面进行培养指导的职责,每人至少培养指导一个以上的青年教师,每年须在学院举行一次以上学术讲座或示范课教学。

(七)两年内要公开发表教学研究或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含1核心),并主持级及以上科研或教研课题1项,或主编正式出版的教材一部,或获得授权专利2项,或取得软件著作权4项

(八)学院对校级教学名师实行动态管理。已获得校级教学名师荣誉称号的教师,如果在任期间不能继续按照评选条件要求开展工作或发生下列有违荣誉称号事项的,学院将取消其荣誉称号,不再往上推荐市级、省级、国家级教学名师

1.政治立场有重大错误者。

2.违犯党纪、政纪、国法或校规,丧失职业道德,受到纪律处分或法律制裁者。

3.任期内出现重大教学事故者。

4.有教学或学术腐败行为者。

5.连续两次在校内教学督导评价良好以下者,或学生年度评教较差者

第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